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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买卖货物,产生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09-21 14:19)    点击:72

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软件,已经在生活中举足轻重,目前通过微信约定等方式购买货物越来越普遍,但此类合同引起的诉讼争议该如何确定对应的管辖法院?

网友咨询:

微信买卖货物,产生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?

律师解答:

1、首先,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2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,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,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;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,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
信息网络,包括以计算机、电视机、固定电话机、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、广播电视网、固定通信网、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,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。原、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,并约定收货地,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。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,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,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;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,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
律师解析:

通过微信、短信、支付宝中的聊天功能实现交易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,微信、短信、支付宝聊天等小程序定义为通信工具,首要功能是电子联络通讯,其不具备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功能,因此借助该方式达成的买卖合同,应当按照一般的买卖合同确定管辖。

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当事人以信件、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,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。签订确认书时,合同成立。合同只要不构成无效合同,就具有法律效力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十条,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,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,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;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,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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