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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重整是否会优于破产清算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09-05 09:51)    点击:17

大家都知道破产是市场经济在竞争环境下出现的社会现象,不可避免,只能将损失降到最小。在法律的监督下,强制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,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法律制度。

网友咨询:

公司破产重整是否会优于破产清算

律师解答:

公司破产重整不会优于破产清算。法律规定,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,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、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。由此可见,破产重整并不优于破产清算,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,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。

律师补充:

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:

1、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。

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、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,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,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
2、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。

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,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,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。

3、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,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,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。

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,将债权转为股份,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。

4、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。

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,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。

5、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。

6、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。

【法律法规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

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。

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,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七十条

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,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。

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,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、宣告债务人破产前,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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